4 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4.2Ⅰ 级应急响应
(1)全县一半以上的乡(镇)发生特大暴雨,24小时降水量超过250mm,或12小时内降水量超过200mm;
(2)清江、招徕河、丹水、枝柘河主要控制站点超过保证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
(3)多条中小河流同时发生特大洪水;
(4)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大中型水库出现超校核水位洪水,严重威胁下游城镇安全;
(5)全县紧急转移安置群众人数在5000人以上;
(6)县重点在建水利水电工程遭遇超标准洪水等险情,并危及下游群众的公共安全;
(7)全县发生严重洪涝灾害,受灾面积大于20万亩,或一半以上的乡(镇)发生严重滑坡、泥石流灾害;
(8)发生全县性特大干旱灾害。
(1)县防指办公室提出Ⅰ级响应行动建议,县防指主要领导决定启动Ⅰ级响应程序。县防指政委、指挥长主持会商,副指挥长协助坐镇指挥。按照《防洪法》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召开县防指全体成员会议,紧急动员部署,强化相应工作措施,强化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同时,将情况向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人武部和县防指成员单位通报,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和市防指。县防指应在24小时内派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具体指导。县防办负责人带班,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全面掌握防汛抗旱动态,做好预测预报,加强事关全局的防汛抗旱调度。定期通过县广播电台、县电视台等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及抗洪抢险、抗旱行动及措施。紧急时刻,提请县委、县政府研究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带领工作专班分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2)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全面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县防指成员单位根据预案要求全面履行相应的防汛抗旱职责,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县直各单位应按要求到责任点帮助做好防汛抗旱工作。水利、国土资源部门及时派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经济商务局和电力公司确保防汛抗旱救灾用电。财政局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交通局为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提供保障。民政局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局及时派出医疗专班,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工作。县气象局视防汛抗旱工作需要,及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协调和请求驻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或应急送水。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3)相关乡(镇)防指启动Ⅰ级响应,可依法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防洪法》的规定,行使相关权力。防指领导主持会商,坐镇指挥,紧急动员部署本地防汛抗灾工作,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掌握情况。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强化防守巡查,或组织强化重点区域防汛抗旱工作。防指负责人及成员单位负责人按职责到分管的区域或驻点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县应急办和县防指办。
4.3 Ⅱ级应急响应
(1)全县一半以上的乡(镇)发生特大暴雨,24小时降水量超过200mm,或12小时内降水量超过150mm;
(2)清江、招徕河、丹水、枝柘河主要控制点超警戒水位,并预报接近保证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的洪水;
(3)多条中小河流同时发生大洪水;
(4)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大中型水库出现超设计水位洪水,下泄流量严重危及沿线城镇安全,或小(一)型水库发生垮坝;
(5)全县紧急转移安置群众人数在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6)全县发生严重洪涝灾害,受灾面积大于15万亩,或一半以上的乡(镇)同时发生较为严重的滑坡、泥石流灾害;
(7)发生全县性严重干旱或四个以上乡(镇)特大干旱灾害。
(1)县防指办公室提出Ⅱ级应急响应行动建议,县防指主要领导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程序。县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县防指成员参加,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县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县防指增加值班人员,随时掌握汛情或旱情、工情和灾情的变化,做好预测预报,加强水利工程调度,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市防指。不定期在长阳广播电视台、电台等媒体发布《汛(旱)情通告》及抗洪抢险、抗旱行动及措施。
(2)县防指成员单位适时启动防汛抗旱相关应急预案。县防指成员单位应到相关责任区域驻守,具体帮助防汛抗旱工作。民政局及时救助灾民。卫生局派出医疗队赴一线帮助医疗救护。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3)相关乡(镇)的防指,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防洪法》的规定,行使相关权力。防指的主要领导主持会商,紧急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按分管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强化防守巡查,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乡(镇)防指负责人及成员单位负责人按职责到分管的区域或驻点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上报县应急委和县防指。
4.4 Ⅲ级应急响应
(1)全县三分之二以上乡(镇)发生大暴雨,24小时降水量超过150mm,或12小时内降水量超过100mm;
(2)清江、招徕河、丹水、枝柘河主要控制站点超警戒水位,并预报继续上涨,但不会达到保证水位的洪水;
(3)多条中小河流同时发生较大洪水;
(4)大、中型水库发生较大险情,或大中型水库出现超设计水位洪水,下泄流量可能危及沿线城镇安全,或小(二)型水库发生垮坝;
(5)全县紧急转移安置群众人数在2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6)全县发生较为严重洪涝灾害,受灾面积大于10万亩,或4个以上的乡(镇)同时发生严重的滑坡、泥石流灾害;
(7)发生全县性中度干旱或四个以上乡(镇)严重干旱灾害。
(1)县防指办公室提出Ⅲ级应急响应行动建议,分管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程序。县防指分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并坐镇指挥,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趋势,将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市防指。县防指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必要时在县广播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告》。
(2)相关乡(镇)的防指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分管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布防、抢险或组织抗旱,带队到一线具体帮助防汛抗旱工作,并将防汛抗旱的工作情况上报县防指。
(3)相关乡(镇)的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5 Ⅳ级响应
(1)全县三分之二以上乡(镇))发生大暴雨,24小时降水量超过100mm;
(2)清江、招徕河、丹水、枝柘河等主要控制站点超设防水位,并预报继续上涨接近或超过警戒水位的洪水;
(3)多条中小河流同时发生一般洪水;
(4)大、中型水库发生一般险情,或小(一)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5)、全县紧急转移安置群众人数在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6)全县发生较为严重洪涝灾害,受灾面积大于5万亩,或4个以上的乡(镇)同时发生较为严重的滑坡、泥石流灾害;
(7)发生全县性轻度干旱或四个以上乡(镇)中度干旱灾害。
(1)由县防指办公室提出Ⅳ级响应行动建议,县防指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程序,并报分管副指挥长。县防办主要负责人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汛情、旱情的监视和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县应急委和县防指分管领导。
(2)相关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县防办的具体安排和分管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并将工作情况上报县防办。
(3)发生汛情的有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按职责加强巡查,并将情况上报同级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1)当清江、招徕河、丹水、枝柘河超过设防水位时,当地乡(镇)防指应组织镇、村干部及当地村民进行查险。
(2)当清江、招徕河、丹水、枝柘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乡(镇)防指、防指成员按防汛责任制要求,进岗到位,同时组织干部、群众巡堤查险,严密布防。
(3)当预报清江、招徕河、丹水、枝柘河水位继续上涨有可能达到保证水位时,县防指应及时启动各类应急预案,按调度权限和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适时调度防洪工程,清除河道阻水建筑物。县防指领导和县防指成员要到分工的责任段,靠前指挥;根据需要及时增调当地劳力,重点险工险段应固定专人防守。对抢险技术难度大的,县防指派出专家组、技术组支援抢险。当出现重大险情时,应迅速调集一切可以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同时迅速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必要时,可申请动用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突击抢险。
(4)当达到保证水位且预报继续上涨时,县、乡(镇)防指应迅速做好山洪影响范围内避让工作,包括:组织分蓄洪区内人员转移、安置。及时向县防指报告有关情况,提出调度运用意见,报请县防指批准后实施。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利,采取特殊措施,包括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采取占地取土、砍伐树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它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县防指决定,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以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1)堤防决口、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防指负责。
(2)当出现堤防决口、水库溃坝征兆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影响区域预警,组织群众转移,同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县防指报告。县人民政府及防指应立即成立现场防汛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全力组织抢险。县防指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
(1)当发生渍涝灾害时,县防指要按先自排后机排、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调集临时排水机械,抢排渍水。
(2)在江河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整体与局部,排涝与防洪的关系,视情及时减少排水量或停止排水,以减缓防洪压力。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县、乡(镇)防指共同负责,水利、国土资源、气象、民政、卫生、电力、交通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气象、水文部门预报可能有灾害性天气发生时,县防指通过传真、电视、电台、手机等方式及时发出警报,视情作出转移准备工作。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按照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危险区人员后警戒区人员,防止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当山洪灾害发生时,县、乡(镇)防指应组织国土、气象、民政、水利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滑坡等山洪灾害进一步恶化。
(5)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搜救突击队紧急抢救,属重大人员伤亡的应向县武警中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6)当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时,县防指应召开有关部门、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防止造成更大损失。
县防指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
1)县、乡(镇)防指要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2)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一级指挥机构备案。必要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3)密切监测旱情、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随时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
4)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5)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2)严重干旱
1)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随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组织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
3)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4)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各成员单位落实部门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3)中度干旱
1)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及时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2)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3)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会商,适时进行抗旱工作动员部署。
(4)轻度干旱
1)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
2)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3)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4.6.6 供水危机
(1)当发生供水危机时,县、乡(镇)防指应加强对当地城镇供水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的水源;采取辖区内、跨地区、跨流域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协同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最大程度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2)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使供水量和水质处于正常状态。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 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管理。
4.7.2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在第一时间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7.3 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指和信息部门负责处理。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上报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指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指和信息部门上报。
4.8 指挥和调度
4.8.1 出现水旱灾害后,乡(镇)防指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县防指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8.2 县防指负责人应迅速进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8.3 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县防指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9 抢险救灾
4.9.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县、乡(镇)防指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9.2 县防指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专家咨询意见,深入分析,按照预案,研究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9.3 县防指应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
4.9.4 处置突发事件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1 县、乡(镇)人民政府和防指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和消毒药品,以备随时应用。
4.10.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县、乡(镇)防指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10.3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指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或转移、疏散工作。
4.10.4 事发地防指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10.5 乡镇政府和县民政局负责对转移的群众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并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10.6 出现水旱灾害后,县防指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措施;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出现水旱灾害后,县防指根据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依据相关规定,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必要时可以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时,可依法征调人员、物资、车辆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2 信息发布
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内外有别的原则,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为防汛抗旱救灾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新闻发布实行归口管理,由县防办和新闻部门共同负责,在相应的媒体上发布消息。重大灾情或重大决策及行动部署由县防指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在相关媒体上刊登播出。各级防办同时担负新闻报道的审查、核实任务。
4.13 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检测与后果评估
紧急处理工作结束后,县、乡(镇)防指应组成调查、检测、损失评估等工作组,对突发事件进行全面分析研究,评估危害程度,考评指挥效能和实施应急效能,总结经验教训。
4.14 应急结束
4.14.1 当严重的水旱灾害趋势减缓,并得到有效控制时,事发地的防指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4.14.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间规定征调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4.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指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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