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的地方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
6.1.1 发生重大灾情时,县政府应立即启动《县自然灾害求助预案》。
6.1.2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灾民,作好灾民临时生活安排,负责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灾民的基本生活问题。
6.1.3 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
6.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县防汛部门应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防汛抢险物资。
6.3 水毁工程修复
6.3.1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改工程,应组织突击施工,尽快修复。属于工程量大的水毁恢复项目,应分级列入基建计划,力争在下一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
6.3.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等基础设施,有关部门应按照部门职责,尽快组织修复,投入正常使用。
6.4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根据灾区受损情况,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但经上级批准同意的重要工程,可提高重建标准。旱情解除后,对经批准的临时截水工程和设施须尽快拆除,恢复河沟渠及其堤防原貌。
6.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各级防汛抗旱部门应实行防汛抗旱工作年评价制度。当年防汛抗旱工作结束后,应对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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