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省水利厅开始组织《湖北省地下水超采区和禁采区区划》编制工作;2005年7月,该《区划》通过了有省政府办公厅、国土资源厅、武汉大学、中国地质大学等单位代表和专家参加的审查会。该《区划》以湖北省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为基础,在充分调查地下水资源开采量、水位、主要环境地质问题的基础上,按《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导则》,划定了湖北省地下水超采区和禁采区。其中在武汉市、襄樊市、荆州市、咸宁市、孝感市划定超采区划15处、禁采区3处,并要求超采区和禁采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水法》和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地下水超采区严格实施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加强地下水超采区监督管理。对地下水禁采区,应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资源的建设项目。禁采区内已有的取水工程,当地政府应当限期封闭。
这次地下水超采区和禁采区的划定,将对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地下水资源,避免和减轻因地下水开采造成的环境地质灾害、实现地下水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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