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国务院批复了《淮河防御洪水方案》。淮河是我国七大江河之一,其洪水防御洪工作关系到淮河流域重点地区、重要城市、重要设施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1985年国务院批转《黄河、长江、淮河、永定河防御特大洪水方案》中,对淮河防御特大洪水作出了安排,在历年淮河防御洪水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国家进一步加大了治淮投入力度,治淮工程建设取得很大的成绩,淮河防洪工程体系、社会经济状况、防洪调度等发生了较大变化。目前,淮河中游防洪标准由原来的不足50年一遇提高到了100年一遇,下游由50~70年一遇提高到100年一遇以上,原批复方案已不适应淮河当前防御洪水工作要求。为此,根据《防洪法》和《防汛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当前淮河防洪现状,国家防总组织淮河防汛总指挥部,河南、安徽、江苏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制订了《淮河防御洪水方案》。
与国务院1985年批复的黄河、长江、淮河、永定河防御特大洪水方案相比,《方案》增加了防御洪水原则、洪水资源利用、有关地方和部门的责任权限以及工作任务等内容,在洪水调度方面的主要变化有:一是细化了各量级洪水的安排,提高了防洪调度可操作性;二是明确了近年来新建成的临淮岗、入海水道、茨淮新河和怀洪新河等重点防洪工程的调度运用原则和启用条件;三是提高了蒙洼等蓄滞洪区的启用水位,按照防洪规划对行洪区进行了调整,减少了超标准洪水弃守区范围;四是对淮河中游重点大型水库错峰调度和洪泽湖提前预泄提出了要求。此外,本方案还针对淮河流域非涝即旱的特点,增加了洪水资源利用的相关内容。
国务院在批复中要求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和江苏、安徽、河南省人民政府,按照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和措施,认真抓好落实,确保防洪安全。下一步淮河防总将会同有关省,依据《淮河防御洪水方案》制订淮河洪水调度方案,进一步细化洪水调度工作,报国家防总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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