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讯 随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9号)等法规的相继颁布实施,以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投融资渠道日益多元化,监理单位的职责定位和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均发生了较大变化,水利部与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11),已不能适应当前及今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实际要求。对此,为有效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市场秩序,维护监理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健康发展,两部有关主管部门通过近两年的共同努力,对原监理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全面修订,并将名称改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7-0211),由两部近期联合印发。
新的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包括"监理合同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合同附件"四个部分。合同文本着重规范了委托人与监理人的权利与义务和合同双方纠纷处置方式,进一步明确了监理单位在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生产目标控制的职责,将有利于理顺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监理单位的主观能动作用,促进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新的监理合同示范文本还明确规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规定必须实行施工监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该合同文本,其他可参照使用。同时,在使用合同文本时,"监理合同书"应由委托人与监理人平等协商一致后签署,"通用合同条款"不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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