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魏直松,男,年龄52岁,身份证号420528195409020715,家住龙舟坪镇沿江路65号。
你申请的在丹水高家堰集镇周府口段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临河建筑物的水行政许可事项于2006年3月13日正式受理。
3月20日,我局组织水政监察人员进行了现场勘察,并提出了调查意见。3月27日,宜昌清江水利电力勘察设计院出具了《高家堰周府口上游左岸建房处过洪能力校验书》,参照国家《防洪标准》(GB50201—94),按照现划定的基建外线(埋设高家堰集镇水厂钢管的柳树处),在基础层为排架柱且柱基面不超出原河床面的前提下,能够满足20年一遇的行洪标准。4月7日,我局对你申请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活动水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水行政许可公示,在公示期间与此有相关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未提出异议。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相关材料,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同意你在丹水高家堰集镇周府口段河道管理范围距离集镇公路桥上游左岸约35米处占用河道漫滩修建建筑物,主要是改扩建住房。但占用该河段漫滩时,河长不得多于9.3米,河宽应严格控制在9米以内。
二、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划定的位置和临河界限、申报的设计图纸施工。基础层必须为砼排架柱,且柱基面不得超出原河床面,排架柱高也不能低于318国道公路路面。
施工中产生的废弃渣土禁止倾倒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确保行洪畅通。
三、建设竣工后,该建筑物若与丹水流域防洪规划相冲突时,你应无条件地服从其防洪规划,确保河道行洪安全。
四、工程建设需要其他部门行政许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依法办理其行政许可手续。
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