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水政监察大队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受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水利水电局的委托行使水行政执法职权的事业单位。根据《水政监察章程》(水利部令第13号)的规定及县水利水电局的委托事项,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水法律法规;
2、保护水资源、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防汛抗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设施;
3、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依法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4、配合和协助公安和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5、对下级水政监察队伍进行指导和监督;
6、办理行政许可和征收行政事业性规费等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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