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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
日期:2006年02月19日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字体:
     (2005年6月28日水利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利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水利部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为规范工作,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水利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是水利部的协调议事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部办公厅,具体承担水利政务公开日常工作。
  第三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审议水利部政务公开工作的制度、办法;
  3、研究决定水利部政务公开工作重大事项;
  4、部署年度水利政务公开工作;
  5、负责水利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规划和指导,检查督促水利系统政务公开工作。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委托的副组长主持。会议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由领导小组组长确定。
  必要时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可召开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司局参加的专题会议。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形成部长专题办公会纪要。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提出水利政务公开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的建议;
  2、组织协调水利部机关政务公开工作;
  3、组织开展水利部政务公开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4、检查督促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5、承办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
  6、承办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确定一名处级干部担任政务公开工作联络员。
  第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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