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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配置
日期:2007年06月01日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字体:


    (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的组织实施 和监督检查;拟定全县水利水电水产工作的方针、政策、管理办法、技术规定,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县水利水电水产工作发展战略规划,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制订县内主要河流、库区的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并负责监督和组织实施。 
    (三)统一管理全县城乡水资源。负责组织全县水资源的监测和调查评价,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县和跨乡镇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并负责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负责水资源费等水利规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归口管理全县节约用水工作;对水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协调处理部门之间和乡镇之间的水事纠纷,做好水行政执法和监察工作。 
    (四)主管全县河道、水库等水域及其岸线。负责主要河流的综合治理以及全县河道堤防、清江库区的管理。 
    (五)负责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六)主管全县水产工作。 
    (七)主管全县水土保持工作。组织制定水土保持规划,负责全县长治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 
    (八)主管全县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全县农村水利基本建设、乡镇供水、农村饮水工作。 
    (九)负责县乡城区地表水供水水源建设;协同有关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十)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水电站和地方电网。负责全县农村电气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监督管理全县水利水电水产系统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十二)对全县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实行行业管理。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或跨乡镇的重要工程;负责县水利、水电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和竣工验收,对水利水电工程、水利综合经营实行行业管理。 
    (十三)负责管理全县水利科技、职工教育、对外技术经济合作交流的有关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县水利水电水产队伍的建设。 
    (十四)负责乡镇水利水保站的业务指导工作。 
    (十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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